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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川某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850万元。2月20日,孟某向川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等待办理过户期间,川某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独子川某某不知父亲卖房之事,于2月 24日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3年,月租金1万元。2月26日,川某某又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为马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巧儿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虽然川某已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依然归川某所有。因此在川某死亡后其独子川某某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川某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的行为系有权处分,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马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 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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