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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
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2.如何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答:《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若干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3.《若干意见》对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科研活动不确定性的特点,《若干意见》实现了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的全部下放:一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无需再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调增设备费预算;二是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
4.《若干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19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若干意见》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一是项目层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5.如何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答: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涉及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多个环节。《若干意见》对每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二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明确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6.《若干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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