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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链能否搭上“链长制”的“快车”?

时间:2021-09-23 09:16|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点击:

 
 
创新链能否搭上“链长制”的“快车”?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创新链上各种资源的融合,还需要打通产业链和资本链。当前,在全球产业链加速重组的背景下,以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任产业链“链长”的“链长制”逐渐成为热点。

“链长制”能否补足创新链,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创新链能否复制推行“链长制”?在推动创新链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有形的手”应该如何发力并掌握怎样的分寸?为此,《中国科学报》对多位专家进行了采访。

补足创新链

“链长制”最早出现在湖南长沙,浙江是国内最早在全省范围推行“链长制”的省份。目前,“链长制”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推广落地。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巫强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链长制”是一种强化产业链责任的制度创新,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产业链“链长”,负责当地产业链的完整运行和稳定发展。在防控疫情背景下,“链长制”在加快复工复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当前地方产业政策的重大创新之举。

他认为,地方产业发展无法仅靠一家或几家企业来推动,即使有“高峰式”的领军企业,但缺乏“高原式”的上下游企业协同支撑,也仍然会缺乏后劲,关键技术卡脖子依然难解。

在巫强看来,创新链涵盖与创新相关的所有主体和各类创新活动,基础研究是创新链的上游,应用研究是创新链的下游。而科技成果转化是自上而下,即沿着创新链上游向下游,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复杂系统,需要创新链上各类主体的积极配合。

“表面上看,‘链长制’是产业链范畴内的产业政策创新,与创新链似乎关联不大。但实际上,‘链长制’与创新链密切相关,能补足创新链,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上发挥关键作用。”巫强说。

对此,他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方面“链长制”能弥补创新链中的市场失灵。创新成果可能存在外溢现象,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时可能会“搭便车”“敲竹杠”,这些在创新链中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会导致创新供给不足,原创性、突破式创新难以为继。

他认为,“链长”可以担任创新链中的协调员和仲裁者,及时协调各主体的潜在矛盾,帮助领军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立创新链内主体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此外,“链长”还可以重点在市场失灵的创新环节或领域中,例如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检测设施共享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等,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

另一方面,“链长制”能解决创新链中的信息不对称。创新存在高风险,创新成果的未来市场价值尚未得到验证,而不同主体对创新成功的概率和其商业价值预期不同。

对此,巫强认为,“链长”可以帮助科技成果持有方更全面地揭示成果的技术路径与应用场景,加快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和确权体系,协助制定科技成果转换奖励的合理比例。此外,“链长”还可以引导潜在应用方参与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环节,加强对科技创新方向的引导。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盛建新告诉《中国科学报》,“链长制”是实现资源整合的一种手段,它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有效地将分散资源围绕一定的价值目标整合起来。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各类创新主体导向不同,协同不够,要素分散。而创新链是以科技创新为主,从创新需求到产业化的一个完整链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链长制’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创新链,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盛建新表示,通过领导挂帅,统筹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门界限,盘活了各类创新要素资源,营造了一种适合产业发展的创新生态,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告诉《中国科学报》,近年来出现的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路长制、林长制等,本质上都是强化责任的一种制度创新,核心就是领导重视,通过定责任人、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强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

“链长制”不能照搬

产业链可以推行“链长制”,创新链是否可以复制“链长制”的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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