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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状告老师剽窃科研成果案终审胜诉

时间:2023-11-10 14:57|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点击:

 
 
学生状告老师剽窃科研成果案终审胜诉  
 

 

“两年了,这一天终究还是来了。”11月9日,湖北科技学院毕业生孟玉朋告诉澎湃新闻(),他状告母校老师剽窃其科研成果申报专利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根据孟玉朋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11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湖北科技学院与叶华山构成共同侵权,湖北科技学院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孟玉朋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叶华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玉朋告诉澎湃新闻,截至目前他尚未收到学校方面的任何表态,也没有接到过正式道歉,没人联系他支付赔偿金。他计划过几天回武汉再处理相关事宜,如果学校和涉事老师没有按时履行,他可能考虑申请强制执行。 

而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校方已收到判决书,后续选择申请再审还是支付赔偿,学校将开会研究,相信很快会有结果。如果不申请再审的话,会按照法院判决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举报老师剽窃毕业设计作品,索赔30万

早在2021年,澎湃新闻就此事发布报道。当时,湖北科技学院2015届生物医学工程专业毕业生孟玉朋向澎湃新闻爆料称,他2015年大学本科毕业,向学校提交了毕业设计作品和论文。没想到的是,他发现学校的老师剽窃了他的学术成果,并且申报了三项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官网显示,这三项专利的申请时间是2017年9月6日,申请(专利权)人为湖北科技学院,发明人为:叶华山、郑敏、叶思文、夏培。

其中,叶华山是湖北科技学院医学部生物医学工程与医学影像学院原副教授,郑敏是该学院院长。另外,澎湃新闻从湖北科技学院的知情人士处证实,叶思文和夏培与叶华山存在亲戚关系,且为湖北科技学院的往届生。

2021年11月9日,湖北科技学院认定叶华山存在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叶华山暂缓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取消其3年内研究生导师的申报资格。

同年11月18日,叶华山向湖北科技学院提出辞职。12月19日,湖北科技学院解除与叶华山签订的聘用合同。

当孟玉朋发现自己的研究成果被剽窃,在律师的建议下,他提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答应和解:第一,把三个专利无偿转到自己或者其所创办的公司名下;第二,叶华山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双方就第二个条件没有谈拢。当时,湖北科技学院医学部生物医学工程与医学影像学院院长郑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学院介入了双方的协商调解,但30万元的赔偿金过高,高于老师的承受能力。高校老师待遇并不高,而且专利本身不属于高精尖的研发,老师并没有借该专利申报任何奖项和职称,更没有转让专利获利,没进行任何商业用途。

郑敏进一步解释,从时间线来看,这三项专利是在2017年申请,到了2018年以及2019年才获批。在2018年以来,叶华山并没有申报过职称、奖项等。她也否认了自己借专利获利的说法,“这些专利对我来说毫无用处,我用得着费心去挂名吗?”

争议焦点:毕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学生还是学校

谈判未果,孟玉朋一纸诉状将湖北科技学院以及叶华山、郑敏等人告上了法庭。案件争议焦点包括:1、孟玉朋毕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2、湖北科技学院是否侵犯了孟玉朋的著作权;3、叶华山、郑敏、叶思文、夏培是否侵犯了孟玉朋的著作权;4、侵权后果的责任承担。

湖北科技学院和叶华山认为,涉案论文的创作主要是利用了湖北科技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且经过学院老师的指导而得以完成。

针对孟玉朋毕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法院二审认为,通常情况下,学位论文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著作权应当归学生所有,且不存在与导师之间的共有关系。首先,学生学位论文并不体现学校的意志、不由学校承担责任,所以学位论文不属于法人作品;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所以学位论文亦不是职务作品。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时参考阅读学校提供的一些文字资料并不能构成学校成为作者的理由。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湖北科技学院的理由不能成立。孟玉朋是涉案论文的创作者,著作权应归属于孟玉朋。

至于湖北科技学院是否侵犯了孟玉朋的著作权,法院二审认为,多项事实印证,湖北科技学院在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负责组织专利的申请、维护、转化和奖励,以及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备案和审批等操作。基于上述事实可认定湖北科技学院对涉案专利申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是实际受益人和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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