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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诚〔2020〕96号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3日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
(二)伪造、篡改;
(三)买卖、代写;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
(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讲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政策与规定;
(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开展调查;
(三)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相关调查;
(四)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本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六)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
(七)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节 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
(三)与科学基金工作相关;
(四)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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