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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工作机制是如何得出裴钢论文“未发现有造假”结论的?
近日,由国家多部门组成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制发布饶毅举报裴钢论文涉嫌造假的调查结果,认为裴钢论文“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
大家很关心调查结果是如何出炉的、是否可靠。对此,《中国科学报》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包括中科院在内的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阅研相关原始权威材料,请教相关知情专家答疑释惑,形成了对此事的初步认知。这里,特通过问答的形式予以发布,供大家参考。
问:很多网友批评,无法了解此次调查的详细过程。具体情况如何?
答:按照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下简称323号文)的相关规定,针对科研诚信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行政调查、进行学术评议。调查中要与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阅相关资料、得出初步结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等。一般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鉴于2019年底的网传饶毅举报事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人员,引发广泛关注,依照323号文第5条规定,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启动联合工作机制,中科院在联合工作机制下承担裴钢受质疑论文的相关调查工作;联合工作机制依据第48条规定向社会通报了调查结果。
很多网友关心,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制是什么。这里详细介绍一下。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是2007年由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6部门建立的。此后规模不断增加,截至目前有21个部门参加。
联合工作机制是在联席会议制度下为处理2019年底涉及多人的网传举报事件而专门组成的,包括了科技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6个部门。
中科院对此次举报事件的调查严格按照323号文规定的流程进行。2019年12月初,中科院即部署调查工作,随后在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按照联合工作机制要求,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323号文第15条第三款之规定,正式启动调查。
具体来说,关于裴钢涉及论文的调查工作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是“现场调查”阶段。该阶段工作由中科院牵头组织。中科院制定了详尽的调查方案,并专门函请科技部推荐专家,组成的调查组于2020年1月赴裴钢所在的单位——中科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分子细胞卓越中心)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核对原始记录、问询当事人、咨询同行专家意见、调查组集体研判,得出初步调查结论。
第二个是“学术评议”阶段。根据323号文相关规定,中科院组成了由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联合组织的学术评议专家组。
2020年3月,学术评议专家组听取了调查组关于调查过程的汇报,审议了相关材料和调查结果,集体进行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议结论,并向联合工作机制报送。
第三个是“复核评议”阶段。2020年6月,联合工作机制另行组织复核评议专家组,进行了现场复核和专家评议。专家组成员赴现场,再次问询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复核前期调查过程。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于9月初召开全体会议,对整个调查过程及相关事实进行质证和闭门评议。评议期间,中科院相关人员全部进行回避。
问:如何评价整个调查工作?
答:整个调查前后历时一年多,受访各方认为这次调查是规范、严谨的。以参加此次现场调查阶段的专家组成为例,依据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有关工作方案,中科院制定了调查方案并组建了以院外专家为主的调查团队。其中,80%为中科院以外专家,科技部推荐的专家占60%,院士占60%。
为保证专业性,调查组还特别邀请了G蛋白偶联受体(GPCR)领域的小同行专家到场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撑。更重要的是,调查组找到了和此次事件相关的裴钢研究组20年前的部分原始实验记录,为专家组得出初步调查结论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学术评议阶段,由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中科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联合学术评议专家组中,生命与健康领域专家占60%,院士占比80%。现场评议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了最终的评议意见。
问:调查组是否拿到了实验的原始数据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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