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人人都是自媒体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科学 >

国内外重大学术不端事件梳理:给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带来重

时间:2021-04-10 09:35|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点击:

 
 
国内外重大学术不端事件梳理:给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带来重要启示  
 

作者 | 赵勇(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主任)

从“巴尔的摩案”到“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过去半个世纪里,很多国家都曾遭受过科研不端行为的侵蚀。

诚然,那些重大科研不端事件对各国的学术生态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经过对这些事件的梳理研究之后,我们认为,其在制度建构方面的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国际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转折点

首先,从历史和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是科研诚信政策变迁的重要引发机制,也是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转折点。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科研不端事件接二连三地在美国被曝光。在那些案件中,“巴尔的摩案”可以说是争论最激烈、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一个。

1986年,诺贝尔奖得主、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巴尔的摩因其论文合作者被指涉嫌数据造假,而接受调查。后来,官司一路打到了美国国会。十年之后,案件才正式宣告结束,涉事科学家洗脱了罪名。“巴尔的摩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推动了美国科研不端相关调查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出台与建立。

1986年7月,在巴尔的摩案第一阶段两次非规范性调查结束的一个月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以下简称NIH)明确了“保密原则”在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中的重要性,确定了科研机构在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首要责任,并强调调查应由专家来进行,以保证对证据评价的权威性。

1989年,NIH设立了专门负责科学诚信的独立机构——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同时设立了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而这两个机构的分别设立,正是体现了科学不端行为调查中的重要原则——调查和审判相分离。同年,美国卫生部颁布了首个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

1992年,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从NIH分离,和现有的美国科学诚信复核办公室合并成立新机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这样的转变,使得机构的司法性逐步增强,联邦法律在机构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但是,司法性的增强不是否定和放弃科学对话模式;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调查过程的公平和公正性。

再来看2005年韩国爆发的轰动世界的“黄禹锡事件”。在这起干细胞造假案发生之前,韩国并没有自己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以这件事为契机,韩国对国外科研诚信的治理经验进行了学习和借鉴,尤其侧重于对美国科研诚信治理手段的移植。

比如,2007年韩国教育部制定的《科研伦理保障准则》,几乎就是美国《科研不端行为防范法》的“缩减版”。

在对黄禹锡事件的调查中,黄禹锡本人承认曾强烈要求其团队中的年轻女同事捐赠卵细胞进行试验。这一回应直接导致了韩国《生命伦理安全法》的修订,增加了对卵细胞捐赠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此后,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共修订了29次,其中2014年新增了对科技人员的科研伦理要求。到2017年为止,《学术振兴法》修订了18次,其中2013年新增了保障科研伦理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韩国不断对法律进行修订,以保证它们的适用性,也逐步提高了研究人员对科研伦理的重视。

近十年来,最受学术圈关注的科研不端事件要数2014年“小保方晴子论文撤稿事件”。为了阻止科研不端行为的扩散,日本从政府和第三方机构两大主体入手进行机制改革,从建立全国性主管机构和健全期刊评审系统来完善治理体系。这一案件也成为日本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

2014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印发了《对科研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南除了强调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学术界自律之外,还指出要强化科研机构的预防措施。为了帮助经费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妥善处理科研经费的不端使用行为,《意见》从受理举报、经过案件调查到公布调查结果都制定了详细的具体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从那时起开始建设科研信用体系,首次把科研信用作为对法人和科研人员的评价指标之一。在信用管理方面,除通过统一的电子平台共享信息外,各政府部门间还建立了信用共享机制。

国内相关政策的波动规律

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对1980~2019年我国发布的有关科研诚信政策梳理后发现,国内相关政策的年度发布量也呈现出随重大科研不端事件波动的明显特征。

Copyright © 2018 DEDE97. 织梦97 版权所有 京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