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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终身教职”简化为“非升即走”?实在是把经念歪了|观点
作者|郭英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近日上海发生的一起惨剧让众人热议的焦点直指当前高校普遍实施的“非升即走”的人事聘任制度。
细观事件,将“非升即走”归结为这起悲剧发生的必然结果并将其看作是一个逻辑链条,显然无视了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行凶者可能有的心理疾患、(他认为的)可能不良的工作环境、内外交困的生活状态等。
然而,“非升即走”毕竟是这次悲剧事件的诱因之一。因此,我非常理解人们更加关注“非升即走”这一美国舶来品在中国的落地实情。
其实,与之相联的问题真的不少。比如,该项人事聘任制度有无问题?如果有问题,出在哪里?摈弃“非升即走”,是否可行?除此之外,是否会有更好的办法?如果依旧要采用“非升即走”,如何改进才能使之更适用中国国情?
如果溯源,我们会发现,在美国的高校中,很少能够见到“非升即走”(up or out)的说法,这样的说法只有在公司、团队等机构中才会见到。在高校中,与之相关的原初术语是“终身教职”(tenure track)。
其意是指,如果有人谋求高校的终身教职,高校会给予一份具有高级学术职称的合同。这份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一旦签署,若没有正当理由,高校无法终止这份合同。为此,合同人也就此进入了“保险箱”——没有特殊情况,就不用担心失业问题了。
美国大学一般将教职分为三个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除了哈佛等极少数高校要求正教授外,绝大部分高校到副教授阶段这个槛儿,就会给予终身教职。
把“终身教职”简化为“非升即走”,是取其后果而不顾及其精髓的一种说法,有所不妥。
“终身教职”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在未来6-7年时间内,若不能晋升为副教授以上的职衔,实际上就意味着未能进入到终身教职序列之中,那就只能改换门庭另攀高枝。
一般来说,除了对于教学任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比如需要上多少门课程),对于科研任务并无特别具体的规定。
国外在签署合同之前,要对应聘人进行无数次和无数个阶段的认真考察、讨论乃至争论最后才会做出决定,不单单会考虑其是否可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晋级条件,更会考虑申请者是否能够成为该校该领域的真正的学者,之后才会慎重签约。
而应聘者大都会在去应聘之前就衡量过自己是否可以在6-7年完成应聘单位的任务,答案是正向的,才会去应聘。
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只要能够拿到“tenure track”的offer,本人和亲朋好友都会欢天喜地,最终也都会顺利晋级的原因。
反观我们与之相关的聘任制度,则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合同上看,人事部门所规定的很多条件都过于具体,乃至于苛刻。
比如发表多少文章、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发表、出版多少著作、在何种级别的出版社出版、获得何种级别的科研项目与获奖等。如此一来,让学院层面在考察人员是否合格上难有回旋余地。
其次,凡是最终出现矛盾者,大都是考察过程不够严密不够慎重所致。
从实践中看,过程严格、双方慎重,大都不会出现大问题,即便是出现问题,最终也都能协商解决。反之,必然是双方都有责任。
从校方来说,未能认真考察应聘者,也未很好估量其是否能够完成该校所规定的任务。而从应聘者来说,确有人抱着“无论能否完成规定的任务、先答应可以完成进来再说”的想法。等到进来之后、特别是到两三年后的考核时,出现双方矛盾的时刻也就不奇怪了。
再次,不说进入“终身教职”系统,单单强调“非升即走”实在是把经念歪了。
如果说这是取自美国的“终身教职”制度,那实在是取其外壳,但丢了内核。
大肆宣扬“非升即走”有诸多反面效果,把原本的一件好事——青年教师可以获得进入“终身教职”的机会,变成了令人恐怖的事情——“非升即走”,升不上去,就得走人!这令青年学者徒生紧张感,总是被“即走”的严重后果压迫着,难以安心教学与科研。
有上述种种问题的“非升即走”人事聘任制度,在遭受此番再度攻击后,是否会改弦更张,或者有新的制度出现?
我个人判断,目前不会,“非升即走”短期内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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