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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流动:一场“双输”的博弈战?

时间:2021-07-06 09:29|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点击:

 
 
高校教师流动:一场“双输”的博弈战?  
 

伴随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竞争压力加大,教师校际间流动需求也在增加。与此同时,出于自身发展考虑,高校也在用各种方式阻止优秀教师资源外流。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这场博弈战,目前正处于近乎“双输”的局面。对于这道“几乎无解“的难题,能否找到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途径?

本报记者 陈彬

虽然知道胜诉的机会并不大,但湖北某高校教授胡宁(化名)还是满怀希望地等待着二审的宣判结果。

两年前的2019年10月,当时还在南昌工程学院任教的胡宁在博士服务期满后提出离职,但被校方索要近44万元巨额违约金。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其虽然博士服务期已满,但评上教授后的5年服务期还未履行完,因此算违约。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胡宁与校方先后经历了省级仲裁和法院一审,但前者均败诉。

与胡宁被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差不多同时,在距离南昌几百公里外的福建省厦门市,华侨大学某花姓教师同样也就离职问题将华侨大学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面对花某的离职要求,华侨大学同样以其未满服务年限为由拒绝,花某因此与学校对簿公堂,但其离职要求同样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虽然胡宁和花某如今都已从原高校离职,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而这样的曲折是很多从此前岗位离职的高校教师都曾经历过的。

“年限”的困惑

2003年7月,胡宁硕士毕业后进入南昌工程学院任教。2013年,他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当年与学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博士毕业后继续在该校服务至2019年6月。

2019年9月,博士服务期已满的胡宁提出了离职调动申请。“当时,学校人事处要求我在调动报告上必须写上‘本人承诺按照服务期协议和学校相关政策履行服务期责任’的字样并再次签名,否则离职手续就难以顺利进行。”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胡宁回忆说。

正是这句话,造成了他日后必须面对的巨额索赔。

根据南昌工程学院2018年制定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该校教师在评上教授职称后,需要延长5年服务期限。因此,2016年评上教授的胡宁,服务期被延长至2021年12月。由于他2019年离职时,还有2年零2个月的服务期未完成,因此需要赔偿总额为“近三年年均税前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的违约金,总计近44万元。

“评上教授要追加服务年限的条款本身就是霸王条款。”受访时,胡宁语气中难掩气愤。然而,这样的 “霸王条款”几乎每位准备离职的高校教师都要面对。

以花某与华侨大学的人事纠纷案为例。根据公开资料,花某2019年5月申请离职时,距离其2020年7月合同期满仅差一年多时间。花某之所以选择此时辞职,而不是再“坚持”一年,有分析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华侨大学2013年出台文件,规定出国进修和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期未满5年的、在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服务期未满5年,以及列入学校各项人才培养计划期满后服务期未满5年等情况下,都将追加服务年限。

换句话说,花某表面上似乎可以在履行完合同后顺利离职,但由于上述追加年限的存在,其很可能还会面临巨额违约金。

类似的情况近年来还有很多。例如在2020年10月,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向媒体反映,他们向学校提出辞职时,同样由于学校相关顺延服务年限的规定而面临巨额索赔。

据对花某以及华侨大学都比较熟悉的福建另一所高校教师刘政(化名)介绍,就在这起纠纷案被公之于众后,华侨大学取消了两条追加服务期限的规定,但出国访学后延长服务期的规定依然保留。与此同时,该校又在其某校内科研基金的规定中,加入了申请者要延长服务期两年的规定。

“总之,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想方设法延长本校教师的服务年限,使教师任何时候都处于‘服务期’内。”刘政说,这在国内高校,尤其是地方普通高校中,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

那么,这样的方式究竟是否真的属于“霸王条款”呢?

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巍向记者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但事业单位在编教师是否适用这一条,在学理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各地法院也有相异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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