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人人都是自媒体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科学 >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从“悬空”到“落地”

时间:2021-07-19 10:09|来源:网络整理|编辑:|点击: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从“悬空”到“落地”  
 

本报见习记者 田瑞颖

在我国产出的大量科技成果中,能够顺利实现转化的凤毛麟角。如何让这些“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扫除了奖酬金发放障碍,起到“助燃”的作用。

“如果不解决绩效工资总量问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可能要挤占其他人员的工资总额。”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副总评估师韩军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通知》可以说是一个小切口,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策落地,在于地方和基层人力资源、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实施此项政策。”

破解“政策悬空”困境

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激发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就已明确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然而,随着政策的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存在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上述问题为单位发放现金奖励带来诸多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绩效工资的总量和基数本身就存在核定难题,在人事管理和财务部门核定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对现金奖励政策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导致计算依据不足的问题,存在误将转化现金收益计入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出现‘政策悬空’的情形。”上海交通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刘群彦告诉《中国科学报》,“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推进,恰逢我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但人事管理制度与成果转化政策存在跨机构、跨部门的管理情况,不太好落实。”

他指出,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中,政策的落实往往存在一定的“真空期”。“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收益具有偶然所得性质,虽然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其税收缴纳可以‘减半征收’,但如果将现金收益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能降低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

为破解此困境,《通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同时进一步明确,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刘群彦认为,此次发布的《通知》由负责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协同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责的科技部共同发文,体现了科技成果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的重大突破。《通知》还明确了绩效工资总量和总量基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不受核定的总量限制,不纳入核定的总量基数。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指出《通知》的另外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奖励主体扩大化,明确从原来只针对科研人员到针对为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二是奖励规定合理化,明确奖金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他认为,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现金奖励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避免了单位和个人因成果转化而增加的社保缴费负担。

成果转化界定的争议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服务企业的重要方式。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统计,2019年,全国3450家高校院所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合同项数为417872项,合同金额为933.5亿元,占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的86%。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指出,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Copyright © 2018 DEDE97. 织梦97 版权所有 京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