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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该案涉及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3余亿元。澎湃新闻查阅公开报道发现,这是国内目前已知又一成交金额巨大的“老鼠仓”案。
“老鼠仓”是指股票操盘手等内部人士先用私有资金在低价买进股票(低位建仓),然后动用公有资金拉高股票价格,再卖出私人股票以获利的非法手段。在上述案件中,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蒋宁,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某、其父亲蒋某1,由王某某、蒋某1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进行股票交易。
2019年6月10日,蒋宁一审被判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此后蒋宁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蒋宁丈夫王某某代蒋宁向青岛中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6万余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二审后,蒋宁刑期被改判为五年。2020年4月23日,蒋宁的丈夫王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目前,另案处理的蒋宁父亲蒋某1案件信息尚未披露。
基金经理伙同丈夫、父亲犯下“老鼠仓”案
判决书显示,蒋宁原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8年3月8日,最高法指定青岛中院审理该案。2019年4月24日,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宁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担任华宝兴业公司发行的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对该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其间,蒋宁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某、其父亲蒋某1,由王某某、蒋某1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033238.91元,非法获利113562509.72元。
其中,蒋某1、王某某使用黄某1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8751383.68元,非法获利5342950.28元;王某某等人使用陈某1、罗某、杨某、贠白某、王某5、杨某茹、胡某、林某等8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281855.23元,非法获利108219559.44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将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告知其父亲蒋某1进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实。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函[2017]109号《关于蒋宁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证实,蒋宁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以及黄某1、陈某1、罗某、杨某、贠白某、王某5、杨某茹、胡某、林某9个涉案证券账户与蒋宁所管理的行业精选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上存在关联。
蒋宁于2017年3月15日提交的自述材料称,“我父亲利用黄某1账户炒股,我不但没有禁止,还给父亲推荐过股票。我平时在家不够谨慎,导致丈夫王某某从我这里获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并告诉他大哥炒股获利。虽然这事我期间并不知情,并且没有主观意愿和获利,但是客观的根源在我身上。”
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宁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采纳。蒋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6月10日,青岛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宁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五十六万二千五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丈夫代妻子缴纳罚金1.14亿元
一审宣判后,蒋宁不服并上诉至山东高院。
蒋宁的上诉理由包括,有关涉案9个证券账户盈利数额的鉴定结论在鉴定方法、数额、内容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确定的盈利数额与证监会核查的数额差距巨大,应以证监会核查的数额为依据等。但山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关于盈利数额问题,经查,证监会核查的仅仅是上诉人蒋宁本人作为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其助理沈某圆、楼某强按照蒋宁的授权和指令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故该核查数据不完整,不应采信。公安机关立案后,委托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9个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的获利情况均进行了统计与鉴定,原审判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采信了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统计结果,故上诉人蒋宁的此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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