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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现“攀比风”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报见习记者 田瑞颖
不低于50%,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的下限。在“上不封顶”的情况下,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出现了奖励比例“攀比”的现象。这种“劳动竞赛”的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单位的正常转化工作,使科研人员产生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为何出现“攀比”之风?是否应该制定统一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落地过程中还面临哪些突出问题?为此,《中国科学报》采访了多位长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人士。
科技成果转化应不改初心
“为什么我们单位的奖励比例没有其他单位高?”当前,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为70%~80%,但也有些单位将比例提高到90%以上。这使得不少科研人员开始犯嘀咕:自己的成果转化收益因单位政策不同而“吃了亏”。
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陈柏强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初心是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过于强调个人经济利益,加上部分媒体的渲染,科技成果转化在一定程度上俨然变成了单纯的科学家发家致富问题。
他认为,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将实现科研价值作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和首要追求。
“纵观北京理工大学近年来在成果转化领域的一批典型案例,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通过转化服务国家和行业急需,而不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陈柏强认为,“致富”是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自然产物,而不应是实施成果转化的出发点。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告诉《中国科学报》,只规定奖励比例下限的方式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但奖励比例被随意提高,甚至接近100%,与此同时,有些单位将单纯提高奖励比例当作政策突破点来宣传,背后折射了一种攀比现象。
“实践证明,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奖励比例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相比2015年之前,2016年至2018年无论是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还是作价投资的数量和金额,全国范围内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上海交通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刘群彦告诉《中国科学报》。
但他也指出,不考虑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前提,随意提高奖励标准,忽视了管理、服务机构等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不区分现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转化属性和激励特点,也导致转化收益“攀比性泡沫”的现象发生。
北京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总经理宋琪认为,短期内,极高的奖励比例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鼓励转移转化;但长期如此,会伤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导致权责利失衡。
统一标准是否可行?
针对目前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比例攀比的风气,也有业内人士探讨能否通过制定统一具体的奖励标准来解决。
首都医科大学产业经营与管理中心成果转化部主任郜文告诉《中国科学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允许高校院所等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目前大多数北京市的高校制定了70%的奖励标准,“如果在地区内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攀比现象”。
宋琪表示,利益分配是经济问题,应该以分工贡献为基础,适当地进行导向倾斜,目前不低于50%的标准,意在调动科学家团队主动性。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科技创新的发展理念和政策落实情况不同,各类创新主体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重视程度不一,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也千差万别,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自行设定标准,有利于激发不同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奖励激励标准。”刘群彦表示。
在他看来,虽然自行制定标准会引起攀比等问题,但设定统一的奖励标准也可能导致“一统就死”的局面。例如,不同高校的科学研究侧重点差别较大,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侧重基础研究的高校来说,更高比例的奖励标准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加大应用研究的力度,实现科学技术向市场应用的转移。此外,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周期不同,统一的奖励激励标准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成果转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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