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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展2023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豫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或2022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应与技术成果输出方(注册地在省外)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2. 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 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社保缴纳正常;
5.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2.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 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4.已经申报过2022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5.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材料与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填写报送《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填写报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并按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网上填报。申报单位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后提交至相关主管单位。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17:30。
2.审核推荐。各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在网上提交推荐。主管单位推荐提交时间截止为:2023年10月27日17:30。
3.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后补助申请表》《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4.推荐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推荐意见(见附件1或附件2),并填写《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省科学技术情报中心。材料电子文档(Word版,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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